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21 19:27:5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猛犸基金
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猛犸基金会利用国内外组织及个
人定向捐赠、政府部门资助、猛犸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
用于资助符合猛犸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资
金。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所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猛犸基金会工作宗旨和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猛犸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猛犸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
程序,由理事会投票决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起设额度原则上一般为10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
下,经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批准,可以不设起设额度。
第六条猛犸基金会独立发起专项基金,发起时应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
目的、资金的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七条捐赠人(或发起人)与猛犸基金会联合设立专项基金,应与猛
犸基金会签署专项基金捐赠(或发起)协议书,明确专项基金
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
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本会批准可享有基金的冠名
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九条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猛犸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
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
活动;未经猛犸基金会同意,不得以猛犸基金会名义独立对外
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猛犸基金会
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第十条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捐赠资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税
收优惠。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与猛犸基金会联合设立的专项基金
一经设立,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一般由猛犸基金会和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
成。猛犸基金会代表对项目设立和财务等重大决议事项有一票
否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赠人
(或发起人)与本会具体商定。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
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
目执行、联络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需要可随时召
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
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或
授权代表)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
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依据专项基金捐赠(或发
起)协议书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刻制印章,不得开立
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专项基金、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专项基金
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专项基金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
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相关财
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本会宗旨,严格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
业务范围内专款专用,所获捐赠资金应最大限度直接用于受助
群体,在开展项目活动之前应向本会提交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全部纳入猛犸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
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
金管理成本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相关事项应在捐赠协议中
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
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
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猛犸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会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
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
行报告、接受监管,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
督权
第二十五条 猛犸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
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应按猛犸基金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接受年度检查。报告在猛犸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接受
公众质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或发起人)有权向猛犸基金会查询
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猛犸基金会应
及时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
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
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接受猛犸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
活动。
第三十条 因决策或项目执行失误,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或是猛犸
基金会的声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专项基金归口管理中心
及部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猛犸基金会工作人员、项目执行
机构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中
获取利益。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
应责任。
第六章 终止及撤销
第三十二条 猛犸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
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
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猛犸基金会应做好
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猛犸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基金管委会
或项目执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专项基金予以撤销:
(一) 违背猛犸基金会宗旨、超出专项基金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 不遵守本办法和猛犸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 不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 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其它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会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
影响的;
(三) 一年内未发生募捐或三年内未发生资助活动的;
(四) 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猛犸基金会
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
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
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
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专
项基金所有的文字和影像资料交由本会存档。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猛犸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
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猛犸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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