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会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1-01 16:12:00   浏览次数:

深圳市猛犸公益基金会会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制度、财务预算、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使用管理制度、会计档案以及印章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收入确认原则

(一)收入是指本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二)本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收入。

(三)本基金会对交换交易产生的收入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会;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基金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对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本基金会按以下方法确认: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四)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五)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接受捐赠方不得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不确认为捐赠收入。

(六)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第二条 成本费用划分原则

(一)本基金会的支出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二)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本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管理费用核算本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筹资费用核算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费用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根据会计法规定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采用ERP系统进行电算化核算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

第五条 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业务发生之日的汇率进行计算。

第十条 基金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帐户,外币帐户包括外币货币、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帐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一)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二)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流量等信息。

(二)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监管机构)的需要。

(三)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 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十一)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其中重点会计科目说明: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代作原始发票。对丢失原始发票的责任人,需承担基金会由此造成的税务及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根据账簿记录按时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管理报表及专项财务报告。

会计报表包括:

(一)基金会资产负债表;

(二)基金会业务活动表;

(三)基金会现金流量表;

(四)基金会科目余额表;

管理报表包括:

(一) 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 专项财务报告:根据情况需要,对已完成的较大项目进行的财务专项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会计报告须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统筹兼顾,权责对等,量入为出,突出业务重点。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流程:

(一) 根据基金会的远期目标确定当年的工作规划;

(二) 召开基金会秘书处预算讨论会,确定年度工作任务;

(三) 根据工作任务进行预算编制工作,并报财务组;

(四) 财务组对预算进行汇总,并报秘书长;

(五) 秘书长对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 根据秘书长的审核意见进行预算修改,并报财务组;

(七) 财务组根据意见修改后,上报理事会;

(八)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秘书处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预算及控制原则执行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秘书处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需在预算总额内调整预算,且符合理事会审批的预算控制原则,须事前由相关负责人向财务负责人及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一条 如预算调整金额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总额,或预算调整与理事会预算控制原则不符,须事前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二十七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十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三十二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用于慈善活动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及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三)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四十条 捐赠协议和筹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净资产规模确定具体比例。

第四十二条 慈善活动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应按《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理事会审核议定的权限执行;

(四)基金会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控,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规范使用。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十四条 各种收据、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空白票据由财务部统一申领、开具和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六条 空白票据由财务部门设专人保管,设立票据登记册簿,严格领用、收缴及销毁手续,领用时必须按票据顺序登记。

第四十七条 填写使用票据必须按照编号顺序使用,逐栏填写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有作废者,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八条 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四十九条 对未使用过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同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十条 发票的废止及发票存根要按保存期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 年,期满后需要销毁时,须经单位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及税务机关批准备案。

第五十一条 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接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五十二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六章 会计档案以及印章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以及各类合同等有关的会计资料,定期(每天、每月)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月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定点存放,每年归档。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资料由会计负责保管,每个财务人员都负有保护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十七条 财务章、发票章等印章应妥善保管,章证借用应走申请借用审批流程。

 

第十二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在每年3 月31 日前,财务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进行年终审计,财务组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审计报告在基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十九条 监事负责监督财务制度的落实,有权依法检查基金会财务状况,并对基金会财务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 监事可以随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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